2011年8月23日 星期二

【給恐龍法官的一封信】


媽媽:是恐龍(法官)把我們變大(壞)了...


當恐龍法官說:李慶安即使「說謊」也不構成「犯罪」,形同「說謊有理」時(註1)..

台灣人啊!現在您們知道每天跟「他們」這幫「天龍人」生活在一起的恐怖之處了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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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王對兒子小明說:為什麼我去年三步五十曾寫信問你有否到學校上課?你也回信說每天 確實有到學校上課云云..。但實際上,你整學期不止時常翹課..還整天混網咖,簡直「說謊」說到天上去了!(指說謊到家..把說謊當作家常便飯正常 事)..你知道..你該當何罪嗎?(指應受何種處罰-如被學校記過、退學,或家裡不再支付學費及生活費用等等..)

小明回答老王說:老爸..雖然從小您們諄諄告誡我們不要「說謊」,我也發誓說..如 果「說謊」願受最嚴厲制裁,但那誓詞屬自律規範,衝其量..只是一種濃厚的道德要求。也就是說,我其實並無主動誠實告知您們我有否到學校上課的義務,因 此..我不認為我該當何罪,或該受何種處罰...。不信...您們可以去請教那些恐龍法官,他們絕對會支持我的看法。就是說..你們看..即使李慶安說 謊、登載不實,但看恐龍法官還不是以李慶安並無主動誠實告知具美國國籍的義務,因此認定李慶安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犯行,不是嗎?(註2)

老王說:天啊!未來台灣會變成什麼世界?..是說謊有理的貪婪之島?

老王的老伴桃子哽咽說:誰叫我們不是恐龍父母的?..我寧願小明變成是那些恐龍法官的兒子,而不是天殺的我們的親骨肉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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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S:時序回到1995年4月11日,當天正是台北市議會第七屆01次定期大會10次會議,討論主題是副市長陳師孟、財政局長洪德生、交通局長濮大威的國 籍問題,在秦慧珠、陳雪芬、魏憶龍等人主攻之下,秦慧珠強調:「按照國籍法,如在就職前還沒有放棄雙重國籍的話,就應該撤銷其職位,且應追溯到十二月26 日 ,領的薪水也要繳回,而且要對陳市長的政治責任加以追究。」(議事記錄第2362頁)

陳雪芬議員當時還說:「雙重國籍的行政首長,認為非常不應該,懷疑他們對我們國家的忠誠度。」、「市長!你怎麼可以當你一手指著別人,結果是指著自己呢?」(註:議事記錄第2364頁)

點進去這2366頁的記錄放大時,可以看到秦慧珠當時說的:「放棄你們可能在台灣被中國派兵來打的時候,隨時捲鋪蓋跑路,可以逃到你的國家去避難的外國籍…。」

看李慶安當時連署的兩個臨時提案,李慶安主張將有雙重國籍者送監院,而且只要有雙重國籍,公職身份「自始當然確定無效」。(以上資料引自"簡余晏部落格"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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